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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制度

日期:2025-03-05

一、什么是“撤三”?

根据《商标法》规定,若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一旦成立,商标权将失效,他人可重新注册。


二、为什么设置“撤三”制度?

1. 清理闲置商标:防止恶意囤积商标、占用公共资源;

2. 促进商标使用:鼓励商标真实投入商业活动,发挥品牌价值。


三、如何避免商标被撤销?

对已注册商标,要避免被“撤三”,需要:

1. 留存使用证据

使用形式:商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广告页面、展会资料等;

关键要点:时间连续(三年内)、标识一致(与注册图样相符)、覆盖核定商品/服务。

2. 监控商标动态

定期查看商标局通知,若他人对您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需在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

3.委托专业团队:定期梳理商标清单,制定使用计划,降低法律风险;


四、主动出击:用“撤三”扫清注册障碍

  • 在商标注册数量日益递增的当下,若申请人发现心仪的商标和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注册超过三年,且存在明显未使用迹象(如无产品、无宣传、无线上销售记录等),可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争取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

  • 若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因为在先有相同或近似注册而被驳回,引证商标注册满三年且存在明显未使用迹象,申请人就可以在提起驳回复审的同时对驳回通知中引证的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如对方商标因撤三程序被撤销,就不会成为商标注册的阻碍,复审商标就可以获得核准注册。